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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T----网络

互联网“虚拟世界”也不是世外桃源

中国妇女报     (2001-10-19)

 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世界,网上传播十分便捷与自在,那些林林总总的网站、主页,更是随意进出、自由言论的所在。然而,网络在带来诸种便利的同时,也容易给人们的权利和尊严造成侵犯,引发、衍生各类纠纷与讼争。近期南京审结的两起网上名誉侵权案,便是这一现象的突出显示,再度引起人们对网络规范问题的广泛关注。

  无意之间谤言惹身

  发生于“红颜静”与“大跃进”两名网友之间的官司,据称为国内首例虚拟主体侮辱案。

  “红颜静”实为一年方22岁的张姓漂亮女孩,供职于南京一家企划公司,是艺龙网站社区站点“接触无限”文学版块的主持者。网名“大跃进”的27岁南京青年俞某,在艺龙网站也同样颇有名气。去年11月间这班网友聚会于一家大酒店,张某、俞某都在其中。深夜才回到家中的张小姐照例打开电脑,忽然发现刚刚还在一起玩耍的网友俞某,竟以“大跃进”的网名在公开版块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,称“红颜静”是网上的“交际花”,还有一些不堪入目、内容低下的言语。张小姐当即回帖,要求对方不要乱写侮辱他人。在此后的几个月里,“大跃进”毫无收敛之意,在网上人气甚旺的西祠胡同社区的“交叉线”等公开版块,发表大量的帖子侮辱“红颜静”,甚至公然声称“我和‘红颜静’有一腿”。同时“大跃进”还以“华容道”网名发帖,对“红颜静”进行侮辱和攻击。这些诽谤性的帖子一再扩散,对张小姐造成最为严重的后果是男友与之分手,于是“红颜静”一怒之下将“大跃进”告上法庭。

  同样以名誉权遭受侵犯诉诸法律的南京记者陆某,则是于睡梦之中在网上无端被指“嫖娼被抓”的。在南京一家电视台工作的陆某诉称,今年6月24日晚11时许,已在家中就寝的他,开始不断接到单位同事及好友打来电话,询问是否因嫖娼在江宁被抓,他在否认此事同时,得知这一无中生有的消息源于艺龙网上的西祠胡同社区,倍感震惊和气愤。陆某经上网查看并作了解,始知一个叫“守候者”的人在艺龙网的西祠胡同上的“记者的家”版块里,发了题为《消息001》的帖子,称“南京电视台又出事了”,并用特大字号写着“昨晚,该台记者陆某在江宁嫖娼被抓”,随后另一个叫“光脚”的,又在其他版块里转发了这一帖子。短短几天此消息在网上广为传播,给陆某及其单位带来恶劣影响。陆某与艺龙网站相关部门交涉,要求立即停止传播并删除这一有损自己名誉的诽谤信息,并提供诽谤者有关姓名、地址等情况,但终无结果,只好一纸诉状将艺龙网站送上被告席,重申以上要求,并索赔精神损失费10万元。

  虚名攻讦难免其咎

  “红颜静”告“大跃进”网上侵犯名誉权案,是由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。法庭上被告方对侵权之事矢口否认,其理由是网名“大跃进”并非自己,而且认为网络只是一个虚拟空间,网名与网名之间的对骂乃至侮辱,与面对面的对骂、侮辱有着本质的区别,因为是虚拟的,所以不构成侵权。

  针对被告的辩解,原告当庭出示了与被告在网友聚会时和众多网友在一起的合影照片,证实他们不仅相互认识,而且也被众多的第三者所熟知,被告在网上持续散布的那些流言蜚语,确给自己名誉造成损害并产生恶劣影响,不是简单借口“虚拟”的“网名”之间攻讦就能搪塞了事的。主审法官也当场出示了从北京艺龙网站取证的材料,已查清“红颜静”是张小姐网名,“华容道”是俞某网名,“大跃进”网名的登记用名为跃进,又据公安及多媒体部门配合,查证了“大跃进”和“华容道”上网的IP地址,均为使用同一电话,而且与俞某家庭电话号码一致,此外网上的查证结果还反映了“大跃进”与“华容道”上网的次数、时间与地址。

  法庭经庭审合议认定,被告在明知对方网名和真实身份的前提下,在网站的公开版块发帖,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,故侵权事实成立,当庭作出判决:被告俞某停止对张某的名誉侵害,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,在艺龙西祠胡同网站上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,道歉内容须经法律审核,如被告拒绝赔礼道歉,法院将在一家全国性网站上公布判决书。法庭还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。

  法律专家们对此案的审判也予以高度关注,认为其意义大于案件本身,表明网络虽是虚拟空间,但同样存在侵权一说,不能认为网上是不受拘束的自由天地,可以胡作非为而无法查实并追究,网上侵权只是方式与载体不同,但适用法律原则是一样的,这对制约网上言论、净化网络空间有着积极作用。

  管理之责不容推卸

  与“红颜静”网上遭侵权一案相比,南京记者陆某因名誉权受损而指控相关网站,似乎更费周折一些。此案刚由南京白下区法院受理,作为被告的艺龙网信息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就在其网站发表公开声明,称其为保证“艺龙网”用户能够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中享受服务,已经采取一系列安全保障及防范措施,以防范类似陆某所告“诽谤事件”的发生。并且认为,上网用户自负文责已成为国内互联网业的通例,有关当事人如欲就此追究该公司的责任,显然缺乏法律依据。

  及至法院正式开庭审理,作为被告的艺龙网站的代理人,仍再一次坚称陆某告错了人,认为真正侵害其名誉权的,是在网上发帖和转帖的“等待者”和“光脚”。并以“红颜静”诉“大跃进”名誉侵权案为例,认为就没有牵涉到网站。被告方还出语惊人地强调,如果一旦要网站为此承担责任,将会导致许许多多的恶意诉讼,因为可以今天偷偷在某个网站上发布一些诽谤或侮辱自己的信息,明日再凭着这些信息去起诉网站,要求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  原告陆某及代理人针锋相对地提出,与“红颜静”案不同,现在是有人利用网名对一个真实无辜的主体实施名誉侵权,在暂时无法知晓这个人是谁的情况下,只能将网站推上被告席。因为信息是从网站发出的,网站本身是个载体,它有对不健康的信息进行监控的义务。

  在此案的庭审中,如何适用法律也成为争议焦点。被告方认为艺龙网站的准确定义为“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”,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“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”要对上网用户所制作、发布、复制、传播的信息负有审查义务,也没有规定应对信息的内容负责任。原告方则指出,去年底颁布的《电信条例》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以及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》,均明确了网站经营的相关法律权利义务。根据全国人大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互联网服务商对在网上诽谤、侮辱他人的有害信息有监视、检查之义务,防止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,在发现这类信息后须负起删除、备份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责任。作为网站有“注意”之义务,艺龙网作为互联网服务商应对没有尽到这一义务承担民事过错责任。

  历经两个多月的审理,双方当事人终于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,艺龙网自今年9月29日至10月15日期间,在西祠胡同社区的“记者的家”、“东洋之花”等侵犯陆某名誉的讨论版上发布声明,就侵权事宜给陆某带来的伤害表示道歉。此案虽然因此而尘埃落定,但留给网络经营管理者的启示则是深刻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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